遺囑公證需要在哪裡辦理
一、遺囑公證需要在哪裡辦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遺囑公證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一般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就是公證遺囑。遺囑公證的,會讓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立遺囑是否需要公證,由立遺囑人決定。
二、遺囑公證一定要本人親自到場嗎
遺囑公證一定要本人親自到場辦理,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三、遺囑的內容應包含哪些
遺囑的內容應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是否要公證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雖然《民法典》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即不再具有優先性,但依然明確規定了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所立最後一份遺囑的內容為準。因此,只要立遺囑人在訂立公證遺囑後沒有重新訂立過遺囑,變更遺囑的內容,則公證遺囑的效力依然能夠得到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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