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遺囑材料需要哪些
一、辦理公證遺囑材料需要哪些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
(2)處分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應提交結婚證;
(3)遺囑內容所涉及的不動產、動產、智慧財產權、存款、股權(股票),或者其他財產的產權憑證或證明;
(4)立遺囑人已經擬定自書遺囑的應一併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辦理遺囑公證注意哪些問題
辦理遺囑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辦理遺囑公證,需要向當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按照要求提交相應的公證材料。工作人員之後會做出相應的審查,也就是我們說的初核。要是發現不符合辦理公證手續的要求,那麼就是稽核不通過,最終會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遺囑公證。要是審查通過的話,會根據辦理遺囑公證的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繳納相應的公證費。之後再進行復查,然後審批,最後完成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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