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後女方提出離婚彩禮能否返還
結婚一年女方提出離婚彩禮返還的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麼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麼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二、男方要求退還彩禮該注意什麼
1、此處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般是否都限於婚前?如果是婚後給予,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因此,結合這一規定和習俗的常態,把彩禮理解為婚前較好。
2、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是,在我國,由於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的是舉行婚禮這一儀式。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則應當考慮此類案件的現實情況。因此,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4、“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
三、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因此綜合全文的敘述就能知道,結婚一年後女方提出離婚彩禮能否返還的情況首先從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麼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為開始,直到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麼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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