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拆遷安置房可能產生什麼糾紛
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異常繁榮,各種性質的房屋數見不鮮。法律不可能對每一種性質的房屋專門一一做明確規定,房屋拆遷安置房因拆遷補償方式、產權來源複雜等原因,導致司法實踐中離婚財產分割時糾紛不斷。那離婚分割拆遷安置房可能產生什麼糾紛呢?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離婚分割拆遷安置房可能產生什麼糾紛
(一)離婚當事人對拆遷安置房的權屬易發爭議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房屋的權屬爭議已經變得極為普遍,同時也成為訴訟離婚中合理處置財產問題的一大難點問題。其一是折遷安置房不僅受法律、法規的調整,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政策的約束,具有較強的政策性,有的拆遷安置房存在補差價或按居住人口、拆遷獎勵、補助等因素進行安置情形,導致雙方當事人對拆遷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引發爭議;其二是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地方產權登記制度相關理念存在衝突,如婚前一方的個人房產,不存在補差價或按居住人口因素,該拆遷房屋在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根據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該拆遷房應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現行房屋產權登記制度要求辦理房產登記時必須夫妻雙方同時到場,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如登記在一方名下,須提供單身證明,由此可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並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該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拆遷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無異是對個人財產的又一次重新分配,顯然如果不調整現有的產權登記制度,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仍會為拆遷安置房的權屬產生矛盾。
(二)離婚當事人對拆遷安置房的價值難達成協議
近幾年房屋的增值已,拆遷安置房因享有一定的政策優惠,與商品房相比置換時價格相對來說較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即使對房屋權屬沒有爭議,但談到房屋的價值時卻各執一詞,特別是國有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與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的價值當事人難以達成協議,成為分割財產的一個難點。有人主張拆遷安置房不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其享有一定政策優惠,不能按市場價分割;有人主張國有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不受上市交易限制,應按離婚時市場價分割;有人主張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受上市交易限制,在市場價的基礎上,扣除營業稅和綜合地價後再進行分割,凡此種種,莫衷一是,在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當事人最終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選擇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評估,此舉既增加了訴訟成本,又不利於當事人及時解決離婚糾紛。
二、離婚如何分割拆遷安置房
(一)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婚後對房屋沒有過任何添附行為,拆遷時也沒有補償過任何差價,且登記在一方名下,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拆遷安置房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該拆遷安置房應該是個人財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拆遷安置房一經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原產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根據現行產權登記制度,當事人辦理房產證需夫妻雙方到場,並提供結婚證,單身者則提供單身證明,可見登記在雙方名下並非原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這種“被登記”房產的情形在筆者所在城市屢見不鮮。拆遷安置房依《物權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處理這種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只考慮物權的公示原則,還應考慮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則以及產權登記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拆遷安置房的來源等因素,對被拆遷安置房的原產權人予以適當多分。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被拆遷,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況。
婚姻存續期間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一方婚前承租房,因政府拆遷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安置房,因登記在一方名下,產權人主張應屬一方個人財產,該種情形下產權並無爭議,根據《婚姻法》: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原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拆遷房屋的取得無論從財產的形成,還是取得時間上,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一方父母的拆遷安置房在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的情況。
很多情況中,許多父母直接將自己的拆遷安置房屋登記在其子女或子女夫妻雙方的名下。根據司法解釋,如果該拆遷安置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當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碰到父母為子女婚姻的長久考慮,附條件地將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子女夫妻雙方名下,該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離婚時可依協議的約定進行分割。
時下,拆遷安置房成為離婚訴訟中的新問題,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勢。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不能給相關部門能對拆遷安置房的歸屬、處分提供一個明確指導意見,所以實踐中處理起來莫衷一是。因此,當事人要是離婚分割拆遷安置房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來幫助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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