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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撤銷可以辦理嗎

離婚財產分割撤銷可以辦理嗎

一、離婚財產分割撤銷可以辦理嗎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此類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當事人一方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理由是:約定一方所有或雙方共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在性質上屬民法的贈與行為。《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標的物未交付前,贈與方享有任意撤銷權。據此,房屋過戶前,當事人一方可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協議中約定原屬於一方的財產轉歸對方所有,或當事人放棄或部分放棄共有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與贈與有相似之處,但不是贈與,不應適用《合同法》對贈與的規定。

首先,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所有的財產歸對方所有或放棄共有財產權,並不一定是無償行為。離婚時的財產約定,除了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外,還可能涉及夫妻債務的清償、離婚經濟幫助、經濟補償以及損害賠償等內容。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協議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自主擬定,對涉及財產的事項多采取“一攬子”解決方案,並不區分財產分割與經濟幫助、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內容。將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約定給對方,有可能出於經濟幫助、補償等原因,但在協議中僅寫明某項財產歸屬某人,對其中的緣由並不說明,此類情形並不屬於無償行為。此外,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給另一方,作為對另一方獨自撫養子女的補償等,同樣也不能視為無償行為。

財產分割協議應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的,在簽訂前夫妻雙方都應深思熟慮,不能為了其它利益而放棄公平的財產分割,因為事後反悔要求撤銷協議不僅麻煩,而且機率很小。

這類財產在進行分割時,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按照男女平等雙方進行公平分割。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簽訂婚姻分割財產書。還用進行相應的公證和民政部門的認可,確保這類財產分割的公平,保護這類婚姻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