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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如何分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如何分

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如何分

從現行婚姻法的內容來看,對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收益問題存在規定上的缺失。

收益一般包括生產經營性收益、投資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婚姻法本身明確了生產、經營的收益和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明確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個人財產屬性。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協作勞動、努力或管理等並無關聯。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怎樣界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關於婚後的財產,究竟屬於一方所有還是夫妻共同所有,其實在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有相應的規定。就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期間的收益來看,也明確了只有屬於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才能按照個人財產處理。有此期間,若是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取得的其他收益,如投資公司或企業的收益、個人房屋出租之後的收益等等,均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