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 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該項的完整表述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換言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限定的是收益的取得,而非投資行為,即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不論投資行為發生在婚前或者婚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處理,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辦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生產收益等情況都是屬於共同財產, 不管是以個人財產進行投資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投資,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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