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公積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有效嗎
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法律是不認同的,在離婚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從原則上來說確實屬於共同所有,不過這也並不絕對。比如,專屬一方的生活用品、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醫療費、傷殘費等等。雖然也是在雙方結婚之後才取得,不過這些財產只是會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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