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起訴分割共同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一、離婚後起訴分割共同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一般是可以先起訴離婚後起訴財產分割的,夫妻離婚,要麼走民政局協議離婚,要麼走法院起訴離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1、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若離婚時,雙方沒有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部分財產應當仍舊屬於雙方的共同共有,當事人隨時可以主張進行分割。
3、若離婚後發現,對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行為時,當事人可以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另外,協議離婚並且辦理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可能在履行離婚協議書時發生糾紛。離婚時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條款應當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離婚後,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也可以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
二、夫妻共同財產都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往往會對財產分割做出安排,以免今後麻煩。當然,也存在已經離婚再去起訴要求分割財產的。比如當初沒有對共同財產全部分割好,離婚後有一方存在隱藏財產逃避分割,這樣,作為當事人,拿出證據的話就可以起訴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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