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不滿意怎麼辦?
一、離婚財產分割不滿意怎麼辦?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分割。
1、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因為協議離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3、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針對於在法院上提起的相關離婚的訴訟,一般如果對訴訟的結果產生異議的話,其進行糾正的時間只有一年,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一年過後法院將不會再受理任何需要進行夫妻財產的相關的訴訟,或者是一些其他的相關問題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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