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申請法院調查是否可以?
一、離婚財產申請法院調查是否可以?
離婚財產申請法院調查是可以的,因為有一些證據方面的收集,對於當事人員來說,他們由於是普通老百姓,所以在這個方面是沒有這樣的一種權力的,可以申請法院來幫助我們來進行一個強制方面的調查。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絡。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法律規定
《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型別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申請法院調查的注意事項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務必請法官在調查時打“存取款明細清單”。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會查賬號的餘額。若在調查之前存款人已將大筆存款轉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細就不會發現,申請人的權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維護。因此,在申請法院調查時,一定要特別註明打“存取款明細”字樣。如果法院沒有,只提供餘額,則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請人仍有權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這樣,才能防止共同財產的遺漏。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離婚型別的財產,如果要進行分割的話,通常情況下都必須要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著過錯,這樣的話自己就可以多獲得一些財產,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讓法院幫助自己調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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