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調查申請書怎麼寫?
一、離婚後財產調查申請書怎麼寫?
離婚後財產調查申請書首先要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資訊: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寫明申請事項:申請法院調查財產證據。寫明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起訴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申請人提起離婚訴訟前,被申請人已轉移其名下財產並拒不提供其名下財產數額。因被申請人以個人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保管於特定機構或因存在客觀原因,申請人無法自行收集。為了查清夫妻共同財產,申請人特請求法院調查被申請人名下的下列財產證據:
1、 被申請人的工資和工資卡;
2、 被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數額;
3、 被申請人名下的銀行存款;
4、 被申請人名下的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離婚後的夫妻都會有一定的私心想要讓自己能夠拿到更多的財產以便之後更好的生活,但是夫妻在過去自己收取的錢財可能不在對方的可掌握的範疇之內,如果想要更加合理的分到財產就只能請求法院介入幫助調查清楚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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