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處罰是什麼
一、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第一,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犯罪行為物件僅限於進口的固體廢物;而本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屬於危險犯,即構成該罪無須危害結果的發生,只需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將使環境受到威脅的危險狀態就已足夠;而本罪則為結果犯,必須有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發生。
第二,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違反國家規定,並可能汙染環境而故意為之;而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2.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安全;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國家、單位和公民的環境權。
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各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第三,犯罪的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與投毒罪的界限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投毒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國家、單位、公民的環境權。
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投毒罪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則表現為向水體等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投毒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為結果的加重犯。而本罪並不處罰危險犯,只有出現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時,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以犯罪論。
第三,投毒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第四,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投毒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構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另外,單位也是可能構成本罪,不過處罰上面還是兩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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