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侵權糾紛如何解決
發生環境糾紛後,爭議雙方可以自行選擇適當的途徑來解決。
一般來說,公民、法人因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而產生的爭議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因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賠償爭議,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持調查、處理達成有關協議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併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併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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