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的規定中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一、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的規定中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登出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汙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環境行政複議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三、環境行政複議的審查時間是多久?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行政複議是案件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但其行使也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而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也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只有確定在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之內,才能獲得認可,所以,在處理時也可以多諮詢一下相關的部門,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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