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不可轉租如果轉租是否合法?
一,合同約定不可轉租如果轉租是否合法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上明確指出不能轉租那麼將不能轉租,法律規定可以合法轉租,但是必須要經過出租人同意後租賃合同才會繼續有效。否則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將會無效。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典》也指出轉租期間的若干問題: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房屋租憑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否則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觸犯規定,自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自己的生活都會有著不小的影響,不過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會忽視實際的情況,一旦發生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喪失,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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