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該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續簽的,則應按照一定的程式續簽勞動合同。不過有可能出現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那麼職工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該怎麼處理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式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後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
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後,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勞動者應按照約定及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內(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且小於15日),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檔案、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造冊移交用人單位指定人員並簽名確認、雙方還需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單》。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完上述手續後,為勞動者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和工資結算、經濟補償金支付等。
二、職工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該怎麼處理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新突破,該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可能會認為,當勞動合同到期而自然終止時,如果不續簽勞動合同,也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這種認知是一種誤區,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是你對職工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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