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是無處分權的合同效力
無處分權的合同效力怎麼判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物件指向的是 無權處分合同 ,而非 無權處分行為。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一)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物件指向的是 無權處分合同 ,而非 無權處分行為 。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與非物權行為模式下所指向的物件是不同的。在物權行為模式下,法律行為被區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非直接處分標的物,唯就該標的物作成負有讓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稱之為負擔行為。直接讓與標的物(物或權利)之法律行為,稱之為處分行為。
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負擔行為的效力不受處分權的影響,處分行為是相對於負擔行為而獨立化、無因化。在權利人未追認的情形,僅 處分行為 無效,而 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在非物權行為模式下,採納統一法律行為,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一體把握,將處分行為納入債權行為之中,視標的物所有權變動為債權合同直接發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債權合同(這裡即處分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而不另外存在處分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
依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它所指的是 合同有效 ,而不稱 處分行為有效 ,顯然合同法立法思想是不採納物權行為模式,因此,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直接指向處分合同 ,而非 處分行為 。
(二)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所謂效力待定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在無權處分合同中,無處分權人缺乏處分能力本應使訂立的合同無效,但考慮到經濟生活本身的複雜性,雖然屬於無權處分,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沒有理由強使其無效,這即符合追認權人利益,有利於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於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因此,在權利人追認前或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前,將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簡單地宣告該合同無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權利人對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後,或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後,該合同就生效。
綜上可知,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物件指向的是 無權處分合同 ,而非 無權處分行為。並且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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