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夫妻共同財產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對夫妻共同財產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對夫妻共同財產無權處分合同是無效的,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八)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儘管說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處分權,但這種處分權是建立在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不是說丈夫或妻子可以瞞著對方隨便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除夫妻雙方之外,其他人也沒有權利處置夫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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