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傳真件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民法典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本文以具體案例分析了合同傳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期望對讀者有所裨益。
【案例】
某貿易公司因業務需要,欲購買50臺電腦,便向某電腦公司發出邀請。電腦公司回覆同意貿易公司的條件,雙方約定50臺電腦的總價款為15萬元,貿易公司支付定金3萬元。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貿易公司說最近繁忙,要電腦公司把合同傳真過來即可。於是,電腦公司將蓋有公司公章的合同傳真給貿易公司,貿易公司蓋章後再將合同傳真回電腦公司,電腦公司就此得到了一份兩方蓋章的傳真件合同。貿易公司也按約支付了定金3萬元。電腦公司便著手配置了合同規定規格的電腦。可是後來,電腦公司卻接到貿易公司的來電稱,其由於業務暫停已不需要購買這些電腦,要求電腦公司返還定金3萬元。電腦公司不服,雙方協商無果。
【案件分歧】
本案的爭議就在於用傳真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兩家公司的協商過程中,貿易公司一直質疑傳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認為這份傳真件合同字跡不清、內容模糊,容易被偽造,這樣的合同效力應不予認可,作為貿易公司當然可以要回已經支付的定金。
而電腦公司則認為,傳真件也是法律認可的形式,傳真件合同與原件合同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貿易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合同,何況電腦公司已經按照貿易公司的要求配置了相應規格的電腦。
【法律提醒】
為避免發生類似糾紛,今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建議當事人雙方儘量採取傳統的當面簽訂方式。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只能採取傳真方式簽訂時,則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該合同採取傳真方式簽訂”,明確傳真件的效力,並且最好有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對簽訂全過程進行見證,避免今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有條件的時候儘量補籤書面合同。
【律師評析】
在日常生活中,最經常見到的合同就是紙質的合同書,所以我們經常認為合同就是合同書,將合同的內容與合同形式等同起來。如前所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用傳真簽訂合同是否有效,這其實就是對於合同形式和內容概念的混淆,我們可以先來看以下《民法典》中對合同形式是如何進行規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那麼是不是法律規定認可傳真的形式,我們就可以放心地以傳真件來簽訂合同。因為現實生活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身處兩地,難以面對面簽訂合同,採取傳真方式簽訂合同對雙方都很便利。但是,由於傳真件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受到質疑。
本站小編提醒大家,雖然說在法律上承認合同傳真件,但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很多卻因為傳真件合同字跡不清、內容模糊,容易被偽造,因此就否認了該合同的效力,所以,還是要儲存好合同原件及其他方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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