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傳真件有效嗎,合同傳真是否有效
一、合同傳真件有效嗎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建議商友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並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同時,雙方應互相快遞簽字蓋章的合同原始文字。
確認不一定都要當面,只要足以證實雙方訂立合同及其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可以多種方式,當面確認較為保險,但不是唯一的。應儘量持有雙方互相確認的合同原始文字,並注意合同當事人主體及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險,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儘量做到有備無患。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電子郵件和傳真等資料電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發生商務糾紛後,如何分析看待其證據效力,部分商友認識上還存在一定誤區,尚需結合具體法律事實來客觀分析,並公正認定其證據效力。
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電子郵件等資料電文可否作為有力證據使用,要結合雙方合同是否有約定使用這一形式。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電子郵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尚需分析案件關聯事實,並斟酌具體情況來依法認定。
二、怎麼確定資料電文的簽訂地點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合同法》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資料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一)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關係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並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的營業地為準;
(二)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此款的目的是解決資料電文的收到地點問題。規定此條確定收到地點的規則,主要原因在於要處理電子商業中特有的情況,那就是,收件人收到資料電文的資訊系統或者檢索到資料電文的資訊系統常常是設在非收件人所在地的一個管轄區內。作出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要確保一個資訊系統的地點不作為決定性因素,確保收件人與視作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絡,而且發端人可以隨時查到該地點。該款的規定只是在法律事實上確立一種不容反駁的推定,當另一項法律(如有關合同訂立或法律衝突的法律)要求確定一項資料電文的收到地點時,即可使用這種推定。
在示範法的制定過程中,有人認為,在計算機傳輸的範圍之外(如在使用電報或電傳時),區分一項資料電文的推定收到地點與該資料電文按收到時間實際到達的地點是不合宜的。因此,這項規定的範圍只包括資料電文以計算機手段的傳遞。
其實,通過資料電文的方式去訂立合同雖然是可以的,但這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最好的訂立合同的方式還是書面形式。但就上述的問題“合同傳真件有效嗎”,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斷,不能斷定合同傳真件就一定無效或有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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