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很多合同原件儲存不善,僅儲存了合同的傳真件、掃描件,這樣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隱患的。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強調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為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存在天壤之別。本文就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做簡要闡述,僅作參考。
一、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後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字,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採信。
(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影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掃描件相當於影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援。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鑑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鑑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三)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也屬於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字、影象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影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最後,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鑑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影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於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誌、傳真號碼等是否屬於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儲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儲存好合同原件。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疑問,歡迎免費諮詢本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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