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雙合同能否違約?
一、在我國雙合同能否違約?
在我國雙合同是可以違約的,但是雙合同違約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一般不嚴格區分故意或過失,即過錯程度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意義不大,但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如要承擔民事責任,就要考慮雙方過錯的大小。此時,過錯的程度就變得非常重要。
2、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各自違反合同義務,各自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輕微瑕疵,而債權人也構成了受領遲延,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成為違約行為的主體。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1、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製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2、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二)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全面履行
這裡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已經與他人簽署了合同的公民、單位,有可能會在合同有效期間,就實施違反合同的行為,一旦違約行為實施之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那麼該違約方就有可能需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合同簽訂的相關法律規定,並且還要注意在合同簽訂的時候合同條款的設立。尤其是我們生活中不常見的雙合同,我們更需要注意雙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規定,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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