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補償金不給怎麼辦?
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在合同期到期後不續簽,勞動者是能夠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的,但是難免會遇到有些單位在合同期滿後,不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金。合同到期補償金不給的話,是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的。對於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想了解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去做。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申請勞動仲裁。
三、所說的情形,協商不成,儘快申請勞動仲裁。
1、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合同到期時均有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2、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當用人單位未履行應盡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不能從事或者無法勝任工作時或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戶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
(4) 用人單位依照公司法進行重整時;
(5)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你是否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若符合,不存在續簽合同問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1)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次續訂合同的。另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如果遇到合同到期補償金不給的情況,能夠依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措施去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留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法律援助。這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簡單的法律知識,有具體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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