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起訴地選擇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起訴地選擇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雖然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是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於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面臨法院不予受理的後果。
《民事訴訟法》還特別規定了幾種特殊型別的合同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兌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除了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之外,其他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都要根據開篇所述的幾條規定來確定,但是在確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這五個關鍵地點時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就是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簽訂地不明。
4、在確定合同履行地時,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如果是給付貨幣,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對於不同型別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規定:
例如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確定合同的簽訂地時,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二、當事人在訴訟中如何舉證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糾紛發生之後,一般當事人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合法途徑來進行解決的。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就是通過訴訟方式來進行解決,但是在此之前必須要確定哪些是屬於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可以雙方當事人選擇,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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