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夥合同糾紛在哪裡開庭?
一、一般合夥合同糾紛在哪裡開庭?
合夥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為:
1、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和解。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直接且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方式解決。調解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二種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方式解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
4、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任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三、合夥協議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1、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併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併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2、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3、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儘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夥帳目,可採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稽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託審計部門進行稽核。
(3)、當事人自行委託審計機關對帳目進行稽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機關對帳目的稽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稽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稽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援。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夥合同糾紛發生之後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確定管轄的法院,同時還需要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 ,所以,在處理時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儘快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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