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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爭議的仲裁特徵是啥

所謂合同爭議的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時,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作出裁決。

合同爭議的仲裁特徵是啥

仲裁是解決合同爭議的重要方式之一,其適用範圍很廣。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凡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仲裁。由此看出,仲裁這種解決方式,適用於一切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

從實踐上看,合同爭議不能協商、調解解決的,許多當事人都習慣於選擇仲裁方法解決爭議。這主要是因為,同法院審判相比,仲裁方法比較靈活,程式相對簡便,解決爭議及時、迅速,所需費用又不多。也正因此,仲裁作為解決民事爭議的一種方式已在國際上得到普遍承認,許多國家制定了仲裁法律,設定仲裁機構來處理爭議案件。我國在原《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的基礎上於1994年8月制定了《仲裁法》,專門對仲裁進行了規定。

1、仲裁必須是基於當事人各方的一致選擇。

這一特徵是仲裁和訴訟的一個重要區別。一項合同的爭議是否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完全取決於合同各方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只有當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時方可採用。當事人所作出的仲裁選擇的法律表現形式為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含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對合同爭議進行仲裁的法律依據。

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仲裁的,該合同爭議就不得適用仲裁方式解決。

2、作為仲裁者的第三方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仲裁機構。

這是仲裁與其他解決方式的重要區別之一。仲裁與前述所說的調解雖然都是由第三方出面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但調解中的第三方作為調解人不需要特定的身份,即不是特定的第三方,普通人都可以作為調解人來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仲裁中的仲裁者則必須是依法成立併為法律授予仲裁資格的仲裁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進行仲裁。

3、仲裁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式、規則進行的仲裁雖然不同於司法訴訟,但也不像協商、調解那樣無規定的程式可循。

仲裁有一定的程式、規則,這種程式、規則是由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我國《仲裁法》專門對仲裁的基本程式、規則作了規定,國際商會也依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涉外仲裁規則專門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使仲裁有了比較嚴格的程式和規則,仲裁必須按照這些規定進行,而不得違反。

4、仲裁裁決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仲裁裁決儘管不是由司法機關作出,但是法律卻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這種法律強制力,是仲裁與協商、調解方式的重要區別之一。

標籤:爭議 仲裁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