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爭議的解決原則是什麼?
一、格式條款爭議的解決原則是什麼?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因為格式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其措辭和制定的內容最大程度上反映了自己的意志,依自己的理解定義,如合同雙方在對格式理解發生爭議時,仍依照提供方的意思來解釋就難以使當事雙方利益平衡,而如以常規的通常的理解來解釋則較為客觀、公正。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一般認為,格式條款中有爭議的內容是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擬定的,其理應在擬定該條款時以明確的能夠令常人理解的詞語進行表述,如其表述令人產生多種理解,只能認定其故意製造了該詞語含義的多樣性、不確定性,所以,一旦發生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多種解釋的情況,應當按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來理解。
3、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表述不一致時,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非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經過協商後確定的,因而更能充分反映和表達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更能體現“契約自由”的合同精神,所以當一份合同中同時具有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約定同一事而不一致時,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簽訂格式條款要注意哪些事項?
1、格式條款應公平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格式條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擬定的,未能經對方當事人協商,且對方也不能與提供方協商,因此,從格式條款擬定上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就應遵行公平原則,公平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不能將義務和責任全推給對方,將權利全留給自己。
2、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的內容並予以說明由於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相對方並不能就格式條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絕,相對方往往對格式條款的內容注意不夠或者不理解條款的內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在對方要求就該條款內容作出說明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須予以說明,以便相對人決定是否同意接受該條款。
綜上所述,有些商家提供的合同中存在格式條款,這在生活中很常見,雙方因為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話,應當根據《民法典》中規定的原則處理,對格式條款理解有偏差的,按照通常理解處理,如格式條款中存在欺詐等內容,可以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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