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商品房預約合同效力糾紛案無效的依據是什麼?
一、確認商品房預約合同效力糾紛案無效的依據是什麼?
預約合同是獨立合同,單獨發生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當事人未盡義務導致本合同的談判、磋商不能進行,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關於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果把商品房認購書和正式合同作一比較,即可發現商品房認購書具備合同的構成要件:
1、簽署合同或商品房認購書的雙方當事人都具備相應主體資格;
2、合同或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有證據證明確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除外);
3、有關內容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4、採取合法的形式
因此,商品房認購書也可以歸人合同範疇,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簽署,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相應約束力。
首先,意向書這一形式是特殊時期的產物,它產生於整個社會缺乏法律意識、合同觀念之時。意向書一般都會明確註明為"意向書"而非正式"合同",簽署意向書的雙方也僅向對方傳達一個最初步、最基本的合同意向,一旦這一意向有所改變,也無需向對方承擔任何責任。如果需要進一步確定該意向,則雙方再簽署正式合同。在今天看來,把簽署意向書作為簽署正式合同的前置程式毫無必要,因為任何一方均可違反意向書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任何一方都不會僅憑意向書就著手準備履行有關義務,因此意向書也就毫無實際意義,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環節。在我國現行的基本法律當中,如《民法典》等,均未對意向書作出規定,而僅僅規定了合同。
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作了如下規定:
1、合格的主體;
2、真實的意思表示;
3、內容合法;
4、形式合法。
對於合同的訂立程式規定為:一方向另一特定方發出要約,要約內容要包括特定標的物的較為詳細、具體的情況,如規格、數量、價格等。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怎麼辦
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方式: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若房屋買賣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購房者所購房屋應退還給開發商,開發商應當退還購房者已交購房款。此外,因開發商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購房者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遇到簽署商品房認購書時千萬不能因其內容簡單而掉以輕心,尤其是不能認為商品房認購書不是正式合同,從而置商品房認購書中的有關違約責任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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