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多少合法?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著重對有關利息的規定進行解讀。
關於利息
(1)未約定,則不支援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約定不明,則自然人間的不支援、非自然人間的法院自由裁量
A、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B、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24%之內的,予以支援
A、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B、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24%-36%之間的,當事人自願
A、這部分利息,如果當事人自願給付,則法院予以支援,如果拒絕給付,則法院不予支援。
B、換句話說: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36%之外的,超過部分不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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