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是事業編合同到期失業嗎?
一、勞動者是事業編合同到期失業嗎?
並不意味著失業。我國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以來,要求事業單位與其在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對在編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聘用期滿,不續簽的合同等同於合同到期,可以解除雙方勞務關係。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第六條:與所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按該規定的第五條或第七條辦理。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等規定: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聘用合同終止;受聘人員有規定情形的(例如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等情形),聘用合同期限依法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聘用合同終止的,人事關係同時終止,事業單位應在終止聘用合同後及時為終止聘用合同人員辦理終止聘用合同的各項手續。
關於工作的糾紛:發生爭議之後,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蒐集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提起勞動仲裁之前應注意以下問題
(1)你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2)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3)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4)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5)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6)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事業編制合同到期以後一般沒有什麼工作上的原則性的錯誤的話,都是會續簽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並不是一個鐵飯碗,並不是怎麼摔都摔不爛,當事業單位編制合同到期人事關係也就終止了。事實上他們當時簽訂的勞務合同也是有期限的,這都是我們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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