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見證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合同見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合同見證人只是證明確實有簽訂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只有擔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律師的見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這種法律效力不是公證的那種效力,而是律師作為見證人,以第三者的角度,公正客觀證明當事人所為的一定法律行為了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通常具有認定事實、確定責任及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效力。
二、公證和見證是一回事嗎
我常碰到有人當事人找我要求做公證,這時我就得解釋了“我這裡是律師事務所,不能做公證,要做只能做見證。”那麼“見證和公證一樣嗎?有什麼區別?”
簡單說就“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法律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申請,由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活動。
二者相同點:如都是以合同雙方以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對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在見證或公證過程中都要依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在主觀上確認其合法的前提下才會進行見證或公證;都是依當事人的申請或委託才進行的等。
二者的根本不同是:律師見證和公證的主體不同,律師見證是由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進行,而公證是由公證處的公證員進行。
當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或見證,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這個我們前面已經說過了。就公證和見證兩種方式的效力來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沒有區別的。但是,這兩種方式還是各有優勢和特點的。
合同見證是民間常用的一種方法,主要是約束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合同見證人只是見證合同簽訂的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這一點和合同擔保及公證有所不同,如果見證人提供了擔保,則合同一方違約的時候,其要承擔連帶責任。作為見證人,也應該督促雙方執行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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