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抗訴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中抗訴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抗訴的範圍是什麼?
1、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與證據不一致;認定的事實與裁判結論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證據證明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
2、刑事判決或裁定採信證據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或裁定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確實;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或者所證明的案件事實與裁判結論之間缺乏必然聯絡;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經審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無罪錯誤的。
3、定性錯誤,即對案件進行實體評判時發生錯誤,導致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造成適用法律錯誤,罪刑不相適應的。
4、量刑錯誤,即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未認定有法定量刑情節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認定法定量刑情節錯誤,導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或者量刑明顯不當;適用主刑刑種錯誤;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未判處,或者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判處;應當並處附加刑而沒有並處,或者不應當並處附加刑而並處;不具備法定的緩刑或免予刑事處分條件,而錯誤適用緩刑或判處免予刑事處分。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辦理中,檢察院起到監督辦案作用,受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有多種救濟手段,根據刑訴法規定,申請抗訴的期限是拿到判決書後五日內。當事人應該準備抗訴申請書、一審判決書等材料,向同級檢察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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