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過程中的主義務是什麼?
簽訂合同過程中的主義務是支付價款。主要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
而合同的附隨義務是相對於合同的主義務而言,是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以外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主要合同義務跟附隨義務的區別主要就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主要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著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主要合同義務只是付隨義務的一部分,而付隨義務要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為了締約過失責任而區分。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具有先天的侷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說之中。其次是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忽視。第三是其內容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執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不同的合同關係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合同執行的不同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附隨義務的內容不是統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履行行為的效率低下。第四是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明確。附隨義務由於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依民法典的一般原理,違反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並有明確的適用情形。但違反附隨義務適用何種原則是不明確的。上述缺陷說明,附隨義務在調整現代合同關係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係的能力極其有限。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可能對合同履行過程當中的一些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合同的主義務已經做出非常明確規定,如果說沒有履行的話,必然會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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