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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主合同義務是什麼

其實在很多合同中,?當事人所負的義務都是比較多的,其中包括主義務和從義務。主義務很顯然就是最主要的義務,在不同型別的合同中,當事人的主義務不同。那大家知道買賣合同中主合同義務是什麼嗎?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買賣合同中主合同義務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中主合同義務是什麼

所謂主合同義務,又習慣被稱為主給付義務或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型別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屬於出賣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第六百二十六條所規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屬於買受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所謂從合同義務,習慣上又稱為從給付義務或從義務,該義務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交易習慣產生的,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當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屬於出賣人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

附隨義務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間接義務,又稱不真正義務,是指當事人應當積極維護自身利益的合同義務。確定當事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的屬性,在合同糾紛的處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首先是因為在民法典上,一些法律規範的適用與合同義務的屬性密切相關。

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3項關於法定解除權的產生條件,就明文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可見,該項法律規範的適用一般僅與主合同義務有關。再如,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不難看出,該項規定僅與出賣人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有關。

二、買賣合同生效後有哪些義務

依據生效合同所產生的四項義務,如何區分?依據其義務的產生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還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可以首先將其區分為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屬於約定義務,附隨義務和間接義務屬於法定義務。其中,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的區別在於:前者僅能基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產生,不能經由交易習慣“約定俗成”,後者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產生,又可經由交易習慣這種一般約定產生;前者能夠決定合同的交易型別,後者僅具有輔助實現當事人交易意圖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型別,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

附隨義務與間接義務的區別在於,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附隨義務,違反了附隨義務,債務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間接義務則有所不同,一方面權利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另一方面違反它也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條的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顯屬法定義務。無論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了特別約定,也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交易習慣,買受人都應負擔此項義務。又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1款後段的規定:“……買受人愈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儘管買受人違反了其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並不發生違約責任的承擔,而是發生損失自負的法律效果,因此,買受人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為民法典義務群中的間接義務。

即使在買賣合同中,主合同義務也是很重要的,而此時對於買方來講主合同義務為支付相應的加金,若是賣方的話,那此時的主合同義務則為交付相應的物品。一般當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都是在簽訂之後就成立,而成立之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要是合同內容有違相關法律的規定,那合同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