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糾紛主要是指對哪些?
一、不動產登記糾紛主要是指對哪些?
1、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異議登記具有使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物權喪失正確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異議登記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正確性存有異議而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出的登記。
異議登記制度及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制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入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受理的條件有:第一,已進行了合法的異議登記。
第二,異議登記不當。
第三,異議登記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四,原登記權利人只能向異議登記的申請人請求賠償。
2、虛假登記損害賠償糾紛
虛假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簿上關於不動產的記載存在瑕疵。造成不動產登記瑕疵的原因有兩種情況,一是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故意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材料,致使不動產登記內容錯誤;二是因不動產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不動產登記內容錯誤。
故虛假登記損害賠償糾紛也就存在兩種不司的情況。
一種是因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的惡意行為,給利害關係人和信賴登記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利害關係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是因不動產登記機關工作人的失誤,而給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以及信賴登記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損失,登記機關應當向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異議登記同其他物權登記一樣,具有公示性,它將登記物權可能存在瑕疵的資訊向社會公眾展示出來,產生警示效力,使第三人以該登記物權為物件進行交易時,能夠在瞭解該風險資訊的基礎上審時度勢,依據意思自治進行判斷。這會產生兩種結果:
1.如果異議登記正確,即使第三人符合公信力的要件,也不能取得登記物權,真實權利人據此而得以保護。這種局面建立在第三人知悉交易物件可能存在瑕疵的資訊基礎之上,屬於風險自負。
2.如果異議登記不正確,則第三人不受該登記限制,能夠根據登記公信力確定取得物權,所謂的“真實權利人”也因此不能取得物權人法律地位。異議登記的這種效力是確定的,有爭議的是實現這種效力的方式。
不動產登記糾紛包括異議登記糾紛和虛假登記糾紛。異議登記和其他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一樣,具有公示性。如果異議登記正確,即使第三人符合公信力的要件,也不能取得該物的物權。如果異議登記不正確,第三人不受該登記的限制,可以根據登記公信力確定取得該物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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