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糾紛管轄法院是哪些?
一、不動產登記糾紛管轄法院是哪些?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則適用的理解衝突
自確定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則以來,目前為止對於不動產糾紛的理解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無論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對此解說紛紜。不動產糾紛管轄在我國法院管轄體系中的地位
我國管轄是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按照目前的審級制度安排,我國法院系統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四級,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管轄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確定某個糾紛的具體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以及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和協議管轄六小類。
專屬管轄往往是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目的而規定的,因而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管轄來改變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主要涉及的是專屬管轄問題。所謂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某類案件職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變更管轄。協議管轄主要適用於合同糾紛,它是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事先約定管轄法院,一旦發生糾紛即將糾紛提交唯一確定的管轄法院進行處理,因而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專屬管轄是相對於協議管轄而言的,它是依據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為標準而作的一種分類。
確定不動產糾紛管轄法院的兩種途徑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觀點,即對不動產糾紛的性質和型別不加區分和加以區分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其管轄問題。
一般只要是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糾紛,那麼就是屬於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處理,但有一些特殊情況,因為這個不動產很有可能會屬於一種繼承遺產,一旦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那麼這個不動產的糾紛,就要看被繼承人的具體所在地和他的遺產所在地的具體地址,然後再根據當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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