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一直沒有續簽職員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嗎?
一、合同到期一直沒有續簽職員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嗎?
合同到期一直沒有續簽職員不一定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具體可以結合以下的規定判斷職員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不一定可以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結合具體情形判斷,如果是第三次續簽,職員在續簽的時候沒有提出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那麼就應該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通常職員與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都約定了合同的期限,在期限屆滿之後,單位、職員都可以提出續簽的請求,若是任意一方都沒有提出續簽的提議,那麼勞動關係就終止了。至於勞動關係終止後職員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需要結合實際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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