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續簽但還在上班怎麼辦?
一、合同到期未續簽但還在上班怎麼辦?
合同到期未續簽但還在上班的,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即為該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及勞動者都沒有意識到,這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若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未意識到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可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須要做到:
第一,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載明終止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相應的檔案、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第四,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合同對於僱傭和被僱傭者都是至關重要的,它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勞動合同續簽問題是非常關鍵的,如果涉及到具體的續簽合同條款是可以協商進行處理的,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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