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在哪一編?
一、新《民法典》不當得利在哪一編?
《民法典》不當得利在第三編“合同”第三分編“準合同”第二十九章,在不當得利當中受有損失的一方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但是為履行道德義務、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和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不能要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併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有哪些特徵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4、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在當代社會,我國《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了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內容,比如說不當得利的情況之下,受到損害的人員可以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而無因管理可以要求權利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費。
在當代的社會不當得利主要是一種準合同,雖然說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沒有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從性質上來說,這是一種類似於合同的行為,所以不當得利是規定在《民法典》轉合同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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