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後合同義務?
一、定義
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當履行的旨在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內容
《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列舉了通知、協助、保密三種後合同義務內容,但是後合同義務的完整內容不僅僅以這三種為限。通常,後合同義務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意義務、說明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和減損義務等等。後合同義務的應當內容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相應的後合同義務也不會相同。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合同終止後,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例如: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賣家應將房屋的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告知買家等。
2、協助義務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幫助、配合對方當事人處理合同終止後的善後事宜。例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不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互相協助對方,在房屋產權過戶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後續事宜;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後,銷售者還負有售後服務義務;供應的機械裝置執行中出現技術問題,供貨方應當給予買方技術支援、協助排除故障等。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終止後,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祕密的合同當事人,對於保密期內的國家祕密,無權向第三者洩漏。其次,合同終止後,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再次,除了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特定事項,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不得洩漏。例如:勞動合同解除後,一方到另一與原單位業務相競爭的單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祕密;技術開發合同終止後,工程技術人員負有不得洩露公司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祕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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