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和後合同義務概念是什麼?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先合同義務存在於締約過程,其起止時間分別為"要約生效"與"合同生效".作為合同附隨義務,先合同義務之產生與存續依賴於締約行為及當事人對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義務突出的特徵在於義務的法定性與附隨性.先合同義務法律制度的價值在於體現民法衡平、正義的理念與誠信精神.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當履行的旨在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後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效合同成立是後合同義務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可撤銷都不會產生後合同義務。當然,這裡的終止是指合同的相對終止,是由於合同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如果後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合同關係徹底消滅,合同就是絕對終止了。
後合同義務不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而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義務。因此,後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一種強行性義務。
後合同義務的目的是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務,就是違反後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是關乎我們每個人的民事權益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及時的注意瞭解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民事合同的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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