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是技術合同還是承攬?
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活動中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完成的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通常的僱傭關係是指在一定或特定時間內,僱員給僱主提供勞務,僱主給付報酬的活動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中都存在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這一客觀要素,在區分相互關係時存在認識上的模糊,但他們在法律關係上也存在以下方面區別。
一是法律關係主體間的人身依附關係的情況區別。承攬關係的主體間在完成工作中是平等的關係,承攬人與定作人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工作,由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僱傭關係的主體間在完成工作中是不平等關係,僱員以僱主的名義進行工作,由僱主民事承擔責任。
二是對工作過程的干預情況區別。承攬關係中,定作人不參加承攬人的勞動過程,不干預承攬人如何完成工作或以何種技術完成工作,也不干預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以外的輔助工作交給他人完成;承攬人可以自主安排工作。僱傭關係中,僱主可以要求僱員具有的技術水平程度,以某種方式完成工作,對僱員的勞務進行監督和管理,隨時安排或改變僱員的工作任務;僱員對僱主安排的工作任務沒有選擇權。
三是提供裝置、材料主體的區別。承攬關係中,除約定外定作人不向承攬人提供裝置、技術和材料,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和材料完成主要工作。僱傭關係中,僱主向僱員提供裝置、材料,僱員利用自己技術或勞力完成工作。
四是勞動能力的價值實現和支付報酬的對價區別。承攬關係中,定作人以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作為對價支付報酬,在訂立合同時應確定報酬的總額,勞動者是通過勞動能力與材料、裝置的結合產生工作成果,以工作成果的交換獲得報酬,勞動能力是間接地實現其價值;僱傭關係中,僱主以僱員提供的技術或勞動能力作為對價支付報酬,在訂立合同時不能確定報酬的總額,僅能確定計算報酬的方法。勞動能力作為直接作為交換物件來獲得報酬,是直接地實現其價值。
五是完成工作任務中產生的責任區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勞動中對第三人或自己造成損害的,定作人不負擔責任,若定作人對指示、選任或定作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僱傭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則由僱主承擔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
電視機的修理與修理工的技術密切相連,平常人不能通過對修理工的語言來確定其修理技術的好壞,人們不會僱傭一個不知其修理技術高低程度的人來為自己提供勞務,通常的是將修理好電視機的工作交給修理工去完成,電視機修復到能夠正常使用,就支付報酬。確定了報酬的總額,雖然沒有明確上門修理費就是交付勞動成果的報酬,但結合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工作,並使用自己修理電視機的裝置、技術、材料和勞務,自主地完成修理任務的事實應確認是承攬關係。
無論是是承攬合同還是技術合同都是我國的民事合同的型別之一,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以及人身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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