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要件具體有哪些
在買賣交易中,作為當事人,如果您想要您所簽訂的合同能生效,那就要保證該合同能滿足法定的生效的要件。那麼,在實踐中,合同的生效要件具體有哪些呢?它包括內容要件和形式要件,而形式要件就是指簽字、蓋章的問題。那合同只簽名沒蓋章會有效嗎?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介紹。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具體有哪些
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裡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二、合同只簽名沒蓋章有效嗎
一般來說,只要該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該合同就是有效。而沒有蓋章只是程式問題,只是沒有蓋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有特別說明的除外,例如沒有蓋章就是無效的合同或者沒有公司蓋章該合同不生效之類的。
在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許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合同書蓋什麼章、如何蓋章等都沒有規定,同時,《合同法》對於合同蓋章問題,主要在合同訂立中規定的,給人的感覺似乎合同蓋章與否只關係到合同成立問題,與合同效力無關。
事實上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因此,合同蓋章問題與合同的效力有著直接關係。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的講述,我們知道,當事人要想合同生效,就要關注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使它們都滿足法定的條件才行。同時,您還要注意相關事項,不然即便是合同生效了,也可能會存在法律風險。如果您想避免合同的法律風險,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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