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嗎?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保護了簽訂雙方的合法權利,在日後發生經濟糾紛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內容作為依據進行索賠。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除了需要注意法律的效用力問題之外,還需要注意合同的留存問題。那麼按照規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嗎?
按照規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嗎?
正確的做法是勞動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簽約後,由公司送交勞動局備案(蓋鑑證章),而後,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你們有權保留一份!
還有就是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總結上文要點內容可以得出,對於按照規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嗎該問題在法律上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經由蓋章之後,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一式兩份。這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平公正,也維護了雙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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