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辭職補償金嗎,都有哪些情況
在我國勞動者的辭職也分為很多種,我國對待這類問題較為明確。如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勞動者的辭職,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率。如是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勞動者得不到辭職補償金。下面小編就勞動合同辭職補償金嗎,都有哪些情況。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援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裝置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比如:工資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辭職”、少發了多少工資才可以被迫辭職、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援被迫辭職.各地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並無統一標準。
對於公司來說,應對的方法就是儘量消除上述能夠引發員工“被迫辭職”的違法行為,但談何容易。單單一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就足以讓多數企業叫苦連天,要想防範風險,只能自求多福了。
都有哪些情況。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辭退時用人單位造成的強迫辭退的,我國的勞動者可根據這一情況進行相應的補償金要求,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如是勞動者的自身原因,用人單位可不支付這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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