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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沒社保怎麼辦

我們在公司上班,一上班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對約定的崗位、薪酬等做一個約定,雙方簽訂蓋章,確定法定的勞動關係。一般公司是入職即購買勞動保險有些公司是轉正後購買勞動保險。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沒社保怎麼辦,未購買社保員工應如何處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今天小編帶大家學習一下。

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沒社保怎麼辦

一、 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沒社保怎麼辦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項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這裡有三種情況:“不交”(未繳納)、“少交(未足額繳納)”延交"(未及時繳納)。如果按以上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根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現存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範疇,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第三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也具有其違法性,但在法律適用上應區別對待。對“未繳納”的除依法可以按解除勞動合同規定辦理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的,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適當減免經濟補償;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司法實踐中,關於審理的若干意見(2005年),關於經濟補償金中規定,“我們認為,由於經濟補償金與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性質不同,經濟補償金側重於對勞動者貢獻的補償,違約金側重於對守約方的賠償,故勞動者可以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但對於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請求減少”。

二、社會保險費爭議的解決

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沒社保怎麼辦,這類的爭議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1、社會保險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此種爭議的,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應受理。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由此可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內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行政執法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逾期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徵繳。

2,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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