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是什麼?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4、破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清算公司的人員組成
根據破產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必然決定了應當由會計、審計、評估、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並且為了工作開展的便利,對專業人員還要求有一定的資質。因此,清算組成員首先應當從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中挑選,如果根據案件需要,還可以聘請公證員、拍賣師等專業人員參與組成。
1、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還包括債權和債務。在清理後,還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5、制定清算方案,在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後,即可按照方案來分配財產。
6、清算報告生效。將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並進行公告。
公司破產以後如果還有債務的,應當先行賠償勞動者的工資與福利,如果還有剩餘的錢,那麼就要繳納相應的稅款,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以後再來賠償債權人的普通債務,這樣的順序安排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公司在破產之前一定要成立清算組,只有這樣才能理清公司的財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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