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歸哪裡?
一、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歸哪裡?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二、人民法院怎麼審理解散公司的訴訟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登出。股份轉讓或者登出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解散公司訴訟的前提
1、公司連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在經營管理上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之間存在長期衝突,並且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公司的經營管理髮生其他的嚴重困難,導致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上述四項訴訟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除了上述四項理由外,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等其他任何原因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如果已經連續兩年之內都沒有召開股東大會,或者他的運營,其實已經陷入了一個僵局。這樣的公司再存在下去,會對公司的所有股東權益進行侵害,這樣就可以由這些股東聯合起來去申請解散公司解散公司一般是歸當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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