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事由包括哪些?
一、解散公司訴訟事由包括哪些?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解散的型別
依據解散事由是否基於公司自願,可以將其區分為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公司無論基於何種原因解散,均應依法組織清算後,方能辦理登出登記,公告終止公司。
自願解散
願解散又稱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而自動解散公司。這主要是基於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願進行的解散。
自願解散公司須經歷如下程式:
1、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決議解散公司屬於公司法規定的重大特別事項,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4、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5、公司解散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後,公司終止。
強制解散
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吊銷證照、撤銷登記或者被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解散。這是公司基於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而被迫進行的解散。
強制解散須經歷如下程式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3、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4、公司解散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後,公司終止。
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作出。
實際上在現實當中,我國的公司的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但是在解散公司的時候也是要注意相關的公司財產的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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